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71號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麗貞 等2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11,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