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9號原告矽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家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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