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96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聰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志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4,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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