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23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李俐萱 (即 李小菁 )
被 告 李巧鈴
被 告 李政翰
法定代理人 陸素琴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鴻宗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李政翰為轉得人,原告就轉得人所主張之依據不明,請
再以書狀補陳主張之理由,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