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3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李聰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李聰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02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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