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9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政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政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政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
1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
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5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39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於97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前開數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521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而受刑人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03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因上揭罪刑於98年12月
8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1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9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6月30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