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訴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О三四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並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