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甲○○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被上訴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一二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一、二、一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