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352號聲請人舒油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致兵 非訟代理人 侯慶辰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可盈 (原名: 徐苔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有誤,發票日應為民國109年7月25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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