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86號聲請人 羅淳淇 上列聲請人羅淳淇因與相對人 黃馨憶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羅淳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為「黃」馨憶與戶籍姓名「蕭」馨憶不符,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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