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抗告人對該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曾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