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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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翔被告黃文銘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開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林軒鋒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