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346號聲請人 李明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美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