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訴人 楊淑珍
楊金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古秋榮 、 潘怡達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6,270元(計算式:40.77×12,000÷12+172.75×12,000÷6=386,27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