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一八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一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四千五百四十九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一百七十元│││├───────────┼──────────┼───┼───────────┤│三、本裁定送達郵票│六十八元│││├───────────┼──────────┼───┼───────────┤│合計│二萬四千七百八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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