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2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2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2932號債權人林○珊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2
樓債務人 王子銘 住○○市○○區○○路00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王子銘之財產所得清單,如查有所獲並聲請依清單所載為執行標的,惟經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清單,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左營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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