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金輝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㈠請債務人釋明其從事「東榮興業有限公司、長東行銷管理顧
問社、東榮行銷企劃社」之營業活動,務必提出民國102年10月至107年10月之每月營業額、薪資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以說明本件聲請人是否為於102年至107年內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㈡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㈢債務人自陳目前收入1萬多,實遠低於目前基本工資,請說
明107年4月至107年10月工作內容及性質為何?每月薪資若干?並務必提出該公司或雇主名義所出具在職證明書,及相關薪資證明、薪資條、薪資存摺資料或收入切結書。
㈣聲請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
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㈤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
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請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務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影本)。
㈥請說明除上開補助或保險金外,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有,請說明收入之內容、金額、期間?並均應提出相關證明。
㈦請提供聲請人哥哥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㈧請說明:
⒈聲請人於107年10月31日以前,聲請人哥哥究竟是資助還是
出借金錢給聲請人,哥哥是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以及上開金錢之金額、時間為何?⒉107年11月1日以後,聲請人哥哥是否願意繼續提供聲請人金
援或借款?如願意,請說明聲請人哥哥將來每月資助或出借之金額、時間。如不再願意,亦請說明之。
⒊並均應提出聲請人哥哥之切結書佐證其說。
㈧聲請人主張每月保單借款之償還利息1,011元,惟聲請人並
未提出任何保單或相關文件於卷內,亦未將任何保險公司列入債權人清冊,請說明:
⒈該筆利息1,100元所指之完整保單、質借取得之金額、質借
成功之時間、約定還款方案、已還款時間及金額、債權人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為何該筆利息之償還並未列入債權人清冊,而是單獨列於「必要支出」?並提出相關文件佐證己說。
⒊請債務人補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之內容中之保
單部分,請說明名下之全部保險公司之全部保單,並務必提出保單等相關資料。
㈨請債務人釋明自身107年4月至107年10月之每月生活必要費
用為多少元?㈩請說明106年6月10日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清
償方案目前繳款狀況、期數、是否已經毀諾?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已「毀諾」時,則請債務人務必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請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
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