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交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77號原告 胡正一
胡正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被告 楊澤輝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桃交簡字第9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呂綺珍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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