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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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45號上訴人 陳若慧 臺中市○區○○路○○○巷○○號被上訴人 廖義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264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