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0號上訴人乙男之父(姓名、住居所詳卷)
乙男之母同上被上訴人甲女(姓名、住居所詳卷)兼法定代理甲女之父同上人
甲女之母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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