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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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98號
107年度訴字第16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宏
邱愷恩任泓愷張承志詹興邦鄭式恩 周雨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1、2提款時間欄所載「106年11月23日」,均更正為「106年2月23日」;附表三編號3提款時間欄所載「106年11月24日」,均更正為「106年2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及其正本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惟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黃世誠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