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顏吟真 被告 王泰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中簡字第1183號),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陳航代法官湯有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