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34號上訴人 李園會 (即 陳若慧 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 李麗蓉 (即陳若慧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 李天澤 (即陳若慧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 李麗澤 (即陳若慧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廖義盛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4月9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正本7日內補正。又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8277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郭妙俐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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