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84號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 陳溢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 林沛瑜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8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19元(計算式:6,450元+29,269元=35,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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