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豪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劉志豪之出生日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劉志豪之出生日期為「民國72年2月24日」,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本院於
107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將其出生日期誤載為「72年4月24日」,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