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第一九一號
原告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恩惠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圓壹萬肆仟肆佰捌
拾肆元,折合新台幣為肆萬叁仟肆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叁仟肆佰零柒元。
㈡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一份。
㈣提出兩造間所簽立之建物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全份(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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