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0四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大舞台」電子遊戲機具壹台(內含IC板乙片)及其內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均沒收。
事實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十六時許,在其所經營桃園縣○○鄉○○村○○路、大觀路口處之「姊妹小吃店」內,遭警查獲公然擺設「大舞台」電子遊戲機具乙台(內含IC板乙片,並有投入之現金新台幣一千三百元),供不特定人把玩,而涉有賭博案件,雖經檢察官依職權處分不起訴確定,惟扣案之上開被告所有「大舞台」電子遊戲機具乙台(內含IC板乙片)及其內現金新台幣一千三百元,分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爰依上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與首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