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庚原律師右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煙毒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張震武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