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08號聲請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更正利息請求利率為6%。
㈡補正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㈢請提出相對人太古資通整合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古萬福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請提出相對人 古明昌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