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啟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啟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張啟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6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續由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80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至民國98年7月16日期滿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8月4日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又於100年4月及5月間分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犯行,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均各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確定,而於101年3月2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1年10月31日上午11時37分經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張啟財為毒品管制人,於101年10月31日上午11時37分,自行前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接受定期採尿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經查,被告張啟財於偵訊時固矢口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惟一般人如未施用毒品,其尿液應不會檢出毒品之陽性反應;倘有施用者,約百分之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故推算施用期間距採尿時間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此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釋明確。本件被告於前揭時、地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所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均見101年度他字第7687號偵查卷第3頁、第4頁),參酌上開函釋意旨,被告若未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尿液當不致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所辯顯屬卸飾之詞,不足採信。是以,被告於採尿前之96小時內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行為,自無疑義。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98年7月16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均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刑事裁定、檢察書類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憑。被告既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即無再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應由檢察官逕行起訴;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被告張啟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釋放後,5年內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自己施用之目的而持有上開毒品,其於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詳如首揭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紀錄,亦均有卷附之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刑事簡易判決可佐,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接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入監服刑,猶未能從中記取教訓,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鉅,反而再次趁隙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顯見被告自制能力尚有未足,而有接受相當期間監禁教化之必要,以促其及早矯正吸毒惡習;惟念及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鉅,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及其犯罪目的、手段、在本案否認犯行之態度、具有高中肄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