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請人 郭正鴻
許景峯 黃政雄 相對人 柯博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案外人即原債權人 黃明輝 ﹙債權額比例1/2﹚及聲請人 郭政鴻 、黃政雄﹙債權額比例各1/4﹚於100年12月29日之金錢消費借貸,設定新臺幣(下同)23,0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為101年3月28日,經100年12月30日登記在案。後案外人即原債權人黃明輝﹙債權額比例1/2﹚於101年10月23日將其所有部分之抵押權暨債權一併移轉予聲請人許景峯,經101年11月7日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仍未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協議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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