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告龍雲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苗栗縣竹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
6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