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五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當事人間因侵占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乙○○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一百零五萬零二十五元,及自本件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如附件起訴狀中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上訴人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其陳述略稱:並無侵占或背信之行為,及引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是以原審據予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周賢銳法官李春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明威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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