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八五號
原告己○
乙○○甲○○丁○○
送達代收人 葉春生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肆拾柒萬零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肆仟玖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零玖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仟陸佰陸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B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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