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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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唐基誠
上列聲請人因106年度雄簡字第335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調閱本院106年度雄簡字第335號損害賠償
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19日開庭全程之錄
音及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7月5日判決,並在同年
月27日確定,則聲請人遲於108年2月19日(見本院收件戳
章)始具狀請求交付系爭事件於106年5月19日法庭錄音光
碟,顯已逾6個月,核與上述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