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李乙生
       郭秀盆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雄小字第8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陳掌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掌珠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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