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小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小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小抗字第一三號
抗告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新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店小字第七九八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核其抗告狀僅稱:相對人詐騙伊之行為明確,伊實無力負擔原裁定所命繳納之裁判費云云,並未具體指出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抗告理由,其抗告不合程式,顯難認為合法,自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
三、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三項、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吳淑惠法官楊代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官劉碧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