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國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國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三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民事第民二庭法官楊代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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