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四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劉惠美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六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劉又菁法官唐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官許博為┌──────────────────────────────────────────────────┐│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四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聿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E─00000一─九││壹│玖拾萬│││││0│││││├─┼───────────────┼──────────────┼────┼───┼────┼───┤│2│聿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一─一││壹│壹拾肆萬│││││四0│││││├─┼───────────────┼──────────────┼────┼───┼────┼───┤│3│聿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J─00000一─一││壹│陸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