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 律師原告丙○(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原告兼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被告0000-000000B(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現於法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