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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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36號抗告人即被告 曹育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各審級法院對於被告之羈押權,各自獨立存在,案件(包括人犯)一經移審,原羈押裁定即失其效力,被告對之所為抗告之請求,即欠缺保護之必要,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羈押期間之規定即明。
二、件原審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對抗告人即被告曹育禎駁回已請停止羈押之裁定,因抗告人於判決後提起上訴,該案亦已繫屬於本院(即102年度上訴字第39號案件),被告同於102年1月2日經本院予以羈押,揆之前開說明,原審之羈押裁定已因移審不再生效力,抗告人對原審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所為抗告之請求,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謝靜慧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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