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34號聲請人錦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信德 代理人 張基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曾育祺法官林玉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周志堅 │第一商業銀行│101年6月27日│8,800元│DA0000000││││八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