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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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立偉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第12469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立偉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蔡立偉因犯竊盜罪等2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附表:受刑人蔡立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04.22│101.06.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985號│偵字第1692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608│101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號│2221號│││├────┼────────┼────────┼────────┤││判決│101.09.24│101.10.04││││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608│101年度中簡字第│││判決││號│2221號│││├────┼────────┼────────┼────────┤││判決│101.10.22│101.11.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209號│執字第12469號││││(已發監執行)│(已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