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3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蔡佳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謝素青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8日起訴請求被告謝素青清償借款
,惟被告謝素青早於起訴前之101年5月15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被告謝素青於起訴時既已不存在,即無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陳杰正法官王筑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裁定依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