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91號原告 黃黛玲 被告 周弘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