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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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14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英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6,6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