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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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陳憲民
相 對 人  陳榮暉
       陳雅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
105年度北簡字第1511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一○五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一一七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
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
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
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15117號(
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確認兩造於106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期日當庭和解時,被告是否明確表達放棄受擔保利益
人行使權利之聲明,而未載明於和解筆錄中,以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上開言詞辯論程序之法
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於聲請狀意旨敘明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
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
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
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有明文。是聲請人就取
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之使用,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易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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