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金來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成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61,1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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