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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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25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明煌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南海逸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耀賢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8日下午3時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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