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00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進交通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907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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